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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发布日期:2022-02-25    浏览次数: 1227      发布人:广东洲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近期出台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110号令秉承问题导向思维理念,借鉴国际上成熟的采购方式,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定点采购和协议采购概念不清、方式不明,采购人不好掌握、监管部门不便监督、公众不理解的问题,不仅完善和丰富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而且极大地方便了采购人,因此,110号令有八大亮点。

亮点一:落实了法定委托问题

在过去的实践过程中,由于人们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对于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项目的委托问题,特别定点采购和协议采购项目的委托,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做法。有些是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给集中采购机构下函;有些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或与采购人协商委托,如公务车辆的维修和保险的供应商(服务商),就有许多地方是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有些没有委托,直接由集中采购机构自己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至于合同的签订,也是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的合同当事人。

其实,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法律已经规定了,必须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存在采购人委托不委托的问题,采购人不委托就是违法行为。而110号令比较明确地解决了法定委托问题。也就是说,集中采购机构有义务、有责任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项目,通过公开征集程序“打包”进行一次性采购,并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

同时,110号令还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在框架协议采购中的有关责任,如“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框架协议采购信息的统计与公开等,从而更加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

亮点二:压实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初期,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管理,有一种“被强迫”的感觉,并非出自自身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而是“他人”要求进行的。110号令的出台,通过抓“小采购”、注重“经常发生的采购”,更加明确了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性,更加压实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让采购人认识到,加强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建设,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应从“小事”做起,应从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牵着走、扶着走,到自己走,从他人要求规范,变成自己要求规范,如110号令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使得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

亮点三:探索了生命周期成本管理模式

110号令最大的亮点就是对政府采购生命周期成本管理模式进行了探索。110号令中,在货物采购时,要求供应商对其耗材使用量大或选配件等专用耗材的3年期的使用费进行报价,便于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对其使用成本进行考虑。它不仅对政府采购生命周期成本中的采购成本进行考虑,还对使用成本加以考虑。这种探索为今后政府采购全面推行生命周期成本概念和开展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打下基础。

亮点四:堵塞了监管漏洞

长期以来,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由于金额小、频次高、合计金额多,采用定点和协议采购,在实际操作中,定点和协议供应商的产生没有规范的模式,采购人没有认真地履行职责,没有要求供应商按响应承诺时的报价履约,而供应商也是想方设法地规避监管,造成定点和协议采购价格高、质量低,采购人不满意、社会反响强烈、监管部门难监管。而框架协议采购从责任主体、采购范围、采购形式、协议签订、采购实施、采购监管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规范,从而弥补了采购方式的不足,解决了多频次采购问题,更有利于监管部门对采购活动全方位的监管。

110号令还规定,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拟定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从而要求监管部门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活动进行监管。

亮点五:规范了供应商的竞争行为

过去,对于小额度、多频次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竞争是十分激烈的。供应商为了拿到合同,可谓各显神通,用尽了手段,免不了有不规范的行为或做法。110号令出台后,将这种竞争“摆到了桌面上”,让供应商的竞争在公平、公正、规范的情形下进行,而且将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让社会和供应商监督,从而规范了供应商的竞争行为,同时也减轻了供应商的负担。

亮点六:节省了采购成本

在110号令出台前,这些小额度的采购,都是由采购人自己采购的,花费了采购人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而110号令,一方面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实行电子化采购;另一方面征集人为集中采购机构和主管预算单位,也就是第一阶段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和主管预算单位主持完成,避免了大量的重复采购,节省了采购成本。同时,在第一阶段采购中规定了最高限价单价,还在框架协议中也规定了最高限价单价或量价关系折扣。由于先有市场调查、又有最高限价单价或量价关系折扣,还有采购人第二阶段采购的三种选择,再加上采用网上采购,使采购人十分便利,节省了采购人的时间成本,也节省了采购资金。

亮点七:强调了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目标

110号令强调了政府采购要注重绩效管理,明确规定,要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并把价格优先法作为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主要评审方法。充分落实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秉承了问题导向的理念,较好地坚持了物有所值原则,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亮点八:明确了各方职责

110号令,对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主体、客体以及相关参与人的职责规定得十分明确。一方面对采购活动中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对采购过程各环节中各相关参与人应负的责任、所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使整个框架协议采购责任明确、环环相扣,避免了职责和监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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