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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2-25 浏览次数:611 发布人:广东洲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一、 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粤安监〔2016〕17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府〔2015〕28号)等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升全市企业的安责险参保率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推荐4家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为东莞市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

二、 项目服务期限

2021-2023年度,共三年,具体服务时间按合同签订时间执行。

三、 项目服务单位数量(保险公司):4家。

四、 项目适用范围

全市辖区内的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和其他需要参保的企业。

五、 项目开展模式

(一)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能切实有效地在全市相关企业推广开来,同时保证保险公司能实现保本微利经营,并能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保障,在实施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服务期限(三年)内,中标的4家保险公司将组成共保体,统一销售管理保单、统一服务、并按照统一的份额比例分担收入和支出。

(二)推荐4家保险公司为2021-2023年度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的服务单位;若有效投标的保险公司不足4家的(按实际有效入围中标数量进行推荐,剩余的共保体份额由入围的中标人均分),则所有有效投标保险公司将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三)本项目实行双主承保制度。将我市镇街(园区)划分为东部、西部2个片区,东部片区包括凤岗、清溪、谢岗、樟木头、塘厦、黄江、常平、桥头、企石、横沥、东坑、大朗、石龙、石排、茶山、寮步、松山湖(生态园)等镇(园区),西部片区包括石碣、高埗、东城、莞城、南城、万江、大岭山、虎门、长安、厚街、沙田、洪梅、道滘、望牛墩、中堂、麻涌等镇街。第一中标候选人负责西部片区,第二中标候选人负责东部片区,第一、二中标候选人为主承保保险公司,在所负责的片区内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整合共保体资源提供统一服务。其中第一中标候选人与第三中标候选人分配在同一片区内进行业务推广,第二中标候选人与第四中标候选人分配在同一片区内进行业务推广。

(四)共保体按如下份额进行分配:①第一、二中标候选人各分担40%份额比例;②第三、四中标候选人各分担10%的份额比例。

六、 保险产品

(一)保险责任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以及第三者的直接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承担企业依法应当负的赔偿责任的保险。包括以下范围:

1.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金:被保险人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含下落不明、急性职业中毒)以及第三者直接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抢险救援费用: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政府部门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参与救援、事故鉴定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费用。

3.法律服务费用:发生可能引发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必要的仲裁、诉讼、鉴定、取证、案件受理、评估、公证等相关费用。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其责任范围不得小于上述范围。

以上所称“第三者”是指除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含实习生、被派遣劳动者)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二)保险费率标准及其浮动

1.保险费率:在结合上年度东莞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试行方案基础上,执行广东银保监局会同原省安全监管局、省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设定的基础费率。

2.费率浮动:按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从业人员数量、以往事故记录、赔付率等实行浮动费率机制。保险费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浮动,实际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累计上浮或下浮不得超过30%。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或者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浮。

上一投保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故的等级,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全员投保或者整体投保的,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浮。

(三)保险金额以及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东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提高责任保险限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领域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周期确定。除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保险合同期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中途不得退保。

七、 保险公司甄选要求

本次招标重点以投标保险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口碑,服务网点分布,开展保险业务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安责险项目的承保、理赔经验,投入项目服务的人员数量和相应技术能力,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工作情况,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风控等方面的服务方案及保障举措作为选择标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服务方案应结合相应内容提供相应方案与相应资料证明。

八、 业务范围及服务要求

(一)服务范围

1.中标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本项目的保险责任,并按照理赔承诺履行赔付义务。

2.中标人积极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宣导培训等工作,积极进行市场展业,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保证现有项目覆盖率,同时,逐年按照一定比例拓展各行业企业投保覆盖面。

3.中标人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制度,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安全风险防控服务内容应符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要求,具体服务内容和频次应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1)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按保费对投保企业开展不同形式的培训宣传服务。向企业派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宣传单或提供安全警示标志(模板)等安全生产宣传资料。

(2)安全检查、风险排查服务。对投保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风险排查,并针对存在的隐患和风险提出整改建议。

(3)安全生产档案建设。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台账和安全生产档案进行查阅,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供整改建议。

(4)应急救援管理指导。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服务,对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方案进行指导,对应急演练前、演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及建议。以提高投保企业应急救援能力,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供指导服务。根据企业的需要,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创建提供指导性的服务,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自评和申请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6)风险预警。每年提交一份风险分析报告,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风险预警体系,指导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促进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为投保企业提供风险管控技术咨询等。

(7)行业交流。定期举办行业安全生产研讨会,组织有代表性的投保企业互相交流安全管理、风险控制经验。

(8)警示提醒。特殊时段,如恶劣天气、有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对投保单位有关联等情况时,在建立的企业沟通平台进行风险警示提醒,以减少、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服务要求

1.进行隐患排查整改的人员资质要求:

(1)被保险人属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的,由1名以上具有相应行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1名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共同参加;

(2)被保险人属于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由相应行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

(3)被保险人属于除上述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领域的,由相应行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

2.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技能培训的资格要求:须由具有相应行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开展培训。

3.档案管理要求: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一个资料档案,资料内容包括:

(1)培训资料:被保险人宣传安全生产知识,传播安全生产技能情况;被保险人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情况。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料: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记录(由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签名);负责隐患排查的机构资质或人员的资格情况;跟进落实情况。

(3)其他有关事故预防情况的资料。

4.报送数据和信息要求:中标保险公司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计和专报制度,每月末将承保情况报送市安委办,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行业监管部门。市安委办及时将各类企业参保情况报送市政府。保险公司在每年一季度前应当制定年度报告,将承保情况(被保险人基础信息、保险费、损失原因、定损金额、赔款处理等)、使用事故预防费用及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和赔付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相关情况报送市安委办。为便于统一对接,以上数据、报告由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汇总报送,其余中标保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全面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及情况。

5.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保费总额15%的事故预防费用,采购人根据各中标公司事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可以要求各中标公司的事故防控费提取百分比适当上浮。

九、 其他说明

1.中标人未经采购人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者分包本项目。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保险方案赔偿标准,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东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涉及伤残的,评残按最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执行。

4.由作为主承保人的保险公司与市安委办及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东莞各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一的承保方案及事故预防服务方案,并抄送市安委办。

5.服务期间,若国家、省、市有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则执行最新规定。服务期间,采购人可以根据各中标保险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包括投保企业数量、保费收入、保险理赔、事故防控工作等情况),适当调整共保体份额,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快速有效推广。

6.健全考核机制。建立承保人资格考核机制,对承保人的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赔付及时、事故预防成效显著的承保人,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实行激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淘汰,可对承保人资格进行调整充实,实行阶段性的进入、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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